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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9-15 点击数: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仲恺TCL智融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2781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被执行人李进帮、黄明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